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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统计局、能源局等六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为煤炭消费减量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具体目标是:到2017年,北京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减少1300万吨,天津市减少1000万吨,河北省减少4000万吨,山东省减少2000万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
《办法》要求,各重点地区要因地制宜,优先利用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先规划、再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优先利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加强散煤治理,逐步削减分散用煤或用优质燃煤替代劣质燃煤。
《办法》指出,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提出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和相应的削减数量,明确煤炭减量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县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同时,工作方案应提出能源替代供应方案,确保合理用能。
《办法》强调,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建燃煤项目将产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重点地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为保障煤炭减量及替代目标的实现,《办法》提出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加快电网通道建设、完善环保电价政策、支持跨行业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另外,对列入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可再生能源代煤项目,可在该地区可再生能源年度规模安排上予以支持。
据悉,国家将建立由相关部门及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组成的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审议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年度调整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并与每年7月~8月对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对未完成煤炭减量年度目标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暂缓审批其新建燃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计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作者:代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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