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明确六大工作重点

2015/5/7 0 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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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5〕177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规划要明确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重大利用措施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方案,统筹考虑能源、电力规划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专项规划,为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5%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规划编制主抓六大重点

    突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方向。各地区要明确提出本地区“十三五”时期非化石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目标,作为能源规划、电力规划和可再生能源规划中的关键发展指标,提出非化石能源装机占全部装机的比重、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等具体考核指标,并相应提出煤炭消费比重及火电装机控制性指标,做好规划目标衔接工作。

    科学论证“十三五”期间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在能源总体规划框架下,研究提出“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以及各类非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国家能源局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结合各地区提出的规划目标及规划主要内容,商有关部门后作为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

    认真研究本地区“十三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 “三北”、“西南”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要提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基地及重大项目。中东部地区要积极开发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做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利用的布局工作,落实好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任务。优化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及太阳能热水器等非电可再生能源。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规划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提出更高可再生利用水平示范区的规划设想等。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规划建设若干以智能电网、物联网和储能技术为支撑、新能源发挥重要作用的微电网示范工程或新能源综合供能区域。

    统筹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外送电需求。积极开展各类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示范项目规划,统筹协调好大型可再生能源基地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规划建设。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可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消纳情况,提出若干可再生能源送出专线需求,纳入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及能源、电力发展规划,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纳入国家能源规划的建议。

    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要系统分析“十三五”时期海上风电、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太阳能工业供热技术、生物质供热、地热供热、风电供热技术、海洋能等技术发展前景。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能力,研究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

    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保障体系。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省级政府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一体化管理体系。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率先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提出各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配套政策措施和保障体系。

来源_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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